參、主要發現
一、死得有尊嚴?
「由於醫療技術的突飛猛進,使得我們可以延長生命,有時候甚且超過人們想繼續生存的時點。」(李茻芬,1990)由此可知雖然因為醫療進步,得以活得更長久,但有時當病患想要利用死亡脫離痛苦的深淵時,會因為醫療的進步而得以保存性命,但這不見得是病患們所想要的,尤其是在臺灣這種安樂死未合法化的國家,那些病患每天都要活在痛苦中,對於病患是否有助益呢?
「人生旅程中,脫不開『生老病死』的四個階段。鮮少有人思考死亡的問題,應該把『死亡』列入生命歷程的計畫。」(鄭雲鵬,2008)我們應該要認真思考死亡的問題,人不可以決定自己的出生,但我們是否可以決定自己如何死亡,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仁慈原則和生命品質原則在被動安樂死中,以為延續患者痛苦為『品質』的生命並不『仁慈』。」(朱福銘,2000)若我們為了延續病患的生命,而造成他們更多更長的痛苦,這樣是否真的對病患有幫助,值得深思探討。
「病患處於末期或任何不可治癒的狀態時,沒有誰可以宣稱他們比病患更了解什麼才符合病患的最佳利益。」(林建志,2007)這段研究指出我們沒有人可以幫病患做何選擇,任何決定都是他的自由,這也暗示了作者認為病患可以選擇自己的死亡方式,而不是一切順其自然。
一項研究指出「受試者對於消極安樂死較積極安樂死的接納程度高,隨年齡增長皆有下降趨勢,且約六成到八成同意安樂死立法。」(陳中安,2021)這項研究指出,台灣民眾較可以接受消極層面的安樂死(參考下圖) ,普遍也可以接受安樂死合法化,研究裡也指出,隨著年齡增長,人們對於安樂死的接受程度逐漸降低,可能是受到傳統思維「不自殺」的影響,而無法接受安樂死。
另一項研究指出:「五成擔心安樂死合法會導致對生命的不尊重;四成認為安樂死有違醫師救人天職;五成擔心安樂死合法會遭到濫用。」(張志全,2000) 這項研究指出,即使上個研究指出許多人支持安樂死的合法化,許多人還是擔心安樂死合法化後的問題,安樂死合法化後的影響也值得我們深思。
二、安樂死介紹
目前安樂死有以下三類:
表一、安樂死分類
安樂死的分類 |
執行方式 |
主動(積極)安樂死 |
醫生透過藥物注射方式,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 |
被動(消極)安樂死 |
停止病人療程使其自然死亡 |
協助自殺 |
病人主動要求,並親自藥物注射結束生命 |
(一)安樂死採用的藥物
「若病人自行服用處方的致死藥物,有時會半途將藥物吐出,導致自殺失敗,反而招致更悲慘的結果。」因此醫生會選擇自己為病患施打藥物致死,才能避免因為病人自行服用導致的種種問題。
常見使用的是麻醉劑「硫噴妥鈉」,又稱「戊巴比妥鈉」,能癱瘓呼吸系統而死亡。早期當作安眠藥,現只用於麻醉手術。
(二)醫師協助自殺的條件
相較於安樂死,各國對於醫師協助自殺的接受程度較高,但條件如下:
- 病人有無法忍受之痛苦
- 病人的疾病無法治癒
- 病人反覆提出要求
- 需兩位以上醫師評估並提供致死藥物
(三)關於安樂死的費用
查詢資料顯示各國費用不同,以瑞士為例,需先註冊為安樂死會員,入會費約為五十〜八十五瑞郎(約 1600~2720 台幣)起跳,再加上其他費用,例如旅費、住宿費......等等,至少估計大約五千到一萬瑞郎(約 16 萬~32 萬台幣)。
三、支持安樂死觀點
(一)生命自主的倫理
生命的四個倫理原則:仁慈、生命品質、自主、尊嚴,人應該對於自己的生命品質、死亡狀態具有自主性與主張權,對於沒有生命品質的續命是不仁慈的,應該要給予病患選擇的自由,任誰都不應該干涉病患的任何選擇。
(二)醫療資源負擔減輕
「實行安樂死也可減輕社會的負擔,對醫療資源缺乏有紓緩的作用。因此支持者並不認為它是違背倫理和道德。」(第十七屆蘇州盃辯論錦標賽,2006)由此可知,我們對瀕臨死亡或者是已受病痛折磨許久的患者身上花了太多的資源。因為支持者認為如果患者有意願,醫生可以讓他選擇死亡,而不要因為原本的醫學倫理而導致病人痛苦延續、醫療資源又減少,豈不是雙輸?
(三)病患家庭負擔的減輕
當病患家屬在和醫生一同想辦法解救患者時,肯定會花上不少的心力,會造成病患家屬身心俱疲,嚴重的話甚至有可能造成家庭糾紛。這時,安樂死就是一種幫助病患家屬結束這種混亂情況的理想解決方式,如果病患本身都希望能由安樂死獲得解脫,那麼病患家屬又何必堅持讓他活著呢?
四、反對安樂死觀點
(一)宗教因素
「羅馬天主教廷:『死亡權並不存在,要愛生命,即使當生命殘敗到有如廢墟,還是必須盡己所能保護生命。』」(朱福銘,2000)就像這篇文章提出的觀點,無論發生了什麼事,我們都應該不能使任何生命死亡,就算是躺在病床上已活得生不如死的病人,我們還是不能使他死亡。
(二)醫學倫理
「安樂死的應用會令人對醫護人員的觀念發生變化,感到醫生無能,增加患者家人對醫護人員的不信任感。」(第十七屆蘇州盃辯論錦標賽,2006)此篇文章的觀點則認為,安樂死會造成醫護人員的觀念變化,和原本醫護人員應救死扶傷的想法相違。也有可能導致病患家屬對於醫護人員的能力感到疑惑,甚至不信任醫護人員為病患做的選擇。
(三)無法反悔
若你選擇了安樂死且簽下了同意書,就無法再重新進行選擇,如果病患在今天選擇決心一死,那麼明天的想法一定會相同嗎?因為死亡無法反悔,人不能起死回生,所以安樂死的實施必須要經過更多的考慮和思考,畢竟安樂死會使一個生命終結。
五、各國安樂死情況及宗教態度
(一)不同宗教對於安樂死的態度
各宗教對於安樂死的看法略有不同(如表二),但大致上偏向不支持安樂死為原則。由此表格可得知,除了印度教外,幾乎所有宗教都不同意執行安樂死,可能是宗教的意義在於追求生命價值的可貴,因此不支持放棄或終止生命,連帶影響到了教徒對於會成死亡的安樂死的想法。而印度中除了印度教同意安樂死外,印度憲法第21規定「人們擁有基本的生命與尊嚴權應包含『死得有尊嚴的權利』。」
表二、各宗教對安樂死的主流看法
宗教 |
主流看法 |
天主教 |
天主教不允許縮短自己或他人的生命的安樂死 |
伊斯蘭教 |
伊斯蘭教認為死亡的時間是一出生就被確定的,不應去加速它 |
佛教 |
佛教認為安樂死算一種自殺,自殺則犯了殺生的禁忌,是不妥的行為 |
道教 |
道教雖然尊重他人放棄活下去的權利,但是心底是鄙棄的 |
印度教 |
印度教同意執行安樂死,但是在有條件的狀況下執行 |
(二)各國實行安樂死的情況
表三、世界各國安樂死實行現況
國家 |
實行現況 |
荷蘭 |
荷蘭是第一個開放安樂死的國家,荷蘭也已開放主動型安樂死,是一個對安樂死接受程度較高的國家 |
比利時 |
比利時的安樂死法自 2002 年開始施行,為積極安樂死的合法化提供了根據,也是現今世界上最寬鬆的安樂死法 |
盧森堡 |
盧森堡是第三個同意安樂死合法化的歐盟國家,末期病患在獲得兩位醫生與專家小組同意後,可以結束其生命 |
瑞士 |
瑞士允許開立致命藥物的處方給瑞士人或外國人,再由取得處方的人主動處置藥物 |
美國 |
主動的安樂死在美國各地仍是非法,但在少數州安樂死已經合法化 |
哥倫比亞 |
醫師可以透過提供致命藥物,協助患者自殺,而不會被問責入獄,成為拉丁美洲第一國 |
奧地利 |
2022 年,奧地利加入安樂死合法國家的行列,奧地利也已允許「協助終結生命」 |
六、台灣「安寧」現況
(一)什麼是安寧療護?
雖然台灣的安樂死尚未合法,但大家對於安寧療護越來越重視。
「安寧療護的服務對象是末期病人。目的是幫助、尊重病患、減輕痛苦,讓病患能擁有生命的尊嚴與生活品質。」末期病人意指情況已經惡化到無法復原的病患,安寧的用意是陪伴他們走完病患一生中的最後一哩路。
(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保障病人的自主善終權,條件如下:
- 末期病人
- 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
- 永久植物人狀態
- 重度失智
(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實施
病人可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內容如下:
- 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 不施行維生醫療
- 同意將上述意願加註於健保卡
(四)安寧緩和健保給付對象增加了八大非癌疾病,如下:
病人可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內容如下:
- 各種失智症
- 大腦變質
- 心臟衰竭
- 慢性氣道阻塞
- 肺部疾病
- 慢性肝病、肝硬化
- 急性腎衰竭
- 慢性腎衰竭
肆、結論與限制
一、結論
經過議題探究後,我們較偏好支持者「尊重病患選擇自由」的觀點。因為我們認為若一個生命活得生不如死,我們卻因為傳統的「生命至上」觀念而延續他痛苦的生命,這一件事情是殘酷的,而非對生命仁慈。但是執行前仍須十分謹慎,才能避免憾事發生。因此本組組員認為,安樂死是一個可行且人道的制度,但是執行國必須要有嚴格的規程,否則可能會導致安樂死被濫用,一發不可收拾。
二、本結論可能的限制
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數量不多,加上選擇安樂死的案例也不多,導致我們的資料數目稍顯不足,無法得到所有國家對於安樂死的看法及觀點,很有可能會影響到研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