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
每年4月4日是臺灣的兒童節,這是響應1924年日內瓦通過的《保護兒童宣言》而設立的。不過,世界各國普遍將11月20日定為「國際兒童日」,這一天旨在紀念聯合國於198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CRC)。該公約具有重大意義,是國際間締約國數量最多的一項公約。它告訴我們,兒童不只是父母或國家的附屬品,而是擁有自己權利的個體。世界各國都承諾保護兒童免受暴力,幫助他們健康成長並實現自己的潛能。
《兒童權利公約》全文共54條,內容保障了兒童的最佳利益。其中,有四個重要的原則:
- 禁止歧視:無論孩子的種族、性別或背景如何,每個人都應該被公平對待。
- 以兒童利益為優先:成年人在制定法律或政策時,應該首先考慮什麼對孩子最好。
- 保障生存與成長:每個孩子都應該得到良好的照顧、健康的生活、教育機會和遊戲時間。
- 讓兒童表達意見:孩子有權表達自己的想法,成年人應該尊重並聽取他們的聲音。
臺灣在2014年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保護所有未滿18歲的孩子,確保他們的權利得到保障。
臺灣衛福部有專網讓民眾認識CRC
網址:https://crc.sfa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