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主要發現
一、原來,臺灣死刑現況是這樣
(一)死刑是什麼?
死刑是最嚴厲、剝奪生命權的刑罰。現在臺灣已經沒有任何罪行絕對會被判死刑(即所謂「唯一死刑」)。因為所剝奪的是生命權, 因此,死刑的審理、執行,也應該更謹慎。
(二)死刑這樣做
現代執行死刑的規定是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為之。執行槍決時,應由法醫先對受刑人以施打或其他適當方式使用麻醉劑,待其失去知覺後,再執行。執行槍決時,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超過二公尺,並應對受刑人使用頭罩,使其背向行刑人,行刑時射擊部位為心臟位置,若受刑人有簽訂器官捐贈則射擊頭部。
(三)歷史演變下的時代差異
1981 年代以前,我國執行死刑,均以事先不麻醉,直接令死刑犯就地跪 下,由法警近距離朝「死刑犯」背部心臟位置,射擊之。但因未先予死刑犯麻醉,導致槍決未能「一槍斃命」時,受刑者會滾地慘痛哀鳴,且在滾地慘叫後,更會因身體抖動,致使法警更難瞄準罪犯心臟。1982年開始,人權意識高漲,行刑前會由檢察官詢問受刑人遺言,並予以最後「豐盛餐」,行刑時會在手臂血管施打麻藥,待其昏迷,再將之拖臥沙堆草席上,臉朝下,背朝上,由法醫在心臟位置畫一圓圈,法警再近距離射擊。
二、支持處以死刑的人這樣想
(一)死刑能嚇阻犯罪,安定社會
在臺灣,一旦發生殺人案件,多數人民聽到後多會惶恐不安,武張孝慈事件中,加害者以 USB 線勒斃被害者後棄屍,殘忍手段令人髮指,而面對「奪取他人生命的惡行」,法官沒有給予同等的懲處,卻僅判處25年有期徒刑,如此舉動是否告訴天下,殺人可以不用償命?因為他明明殺了人,卻可以不用死,因此當時社會充斥著對自身生命安全的擔憂、恐懼,以及民眾義憤填膺的感慨。
(二)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人在犯錯後,就該接受處罰」這是大多數人都認同的理念。而死刑,便 是對於犯下滔天大罪之人的懲處。罪犯奪走了生命,那他也應該付出相同的代 價──「自己的生命」。況且,法律已經規定不能殺人,那在犯錯之後,法律便有資格奪走生命的權利。武張孝慈在一次的情緒爆發之下,動手殺了兩個人。即使事後我們得知他的生長背景坎坷,他也不該殺人,更不該試圖隱藏殺人事實進而縱火破壞現場,如果他知道錯了,那他應該第一時間去自首,而不是將屍體載到阿里山棄屍。
(二)撫慰受害家屬
許多家屬無法接受自己的孩子或親人遭到如此的對待,被害家屬的痛苦,會跟著他們一輩子,但兇手事後的懺悔是否真心,司法單位如何檢驗?兇手的懺悔,會跟著兇手到永遠嗎?
武張孝慈案件中,被害人的親戚在接受採訪時,他生氣的認為武張孝慈應該被判死刑。除了失去親人外,武張孝慈殺害的是個父親,是家中的經濟支柱,父親死後,一家老小,家庭陷入經濟困境……武張孝慈為他們家帶來不可抹滅的傷痛,不以死謝罪,無法還家屬公道。
三、反對處以死刑的人這樣想
(一)死刑未被證實能有效嚇阻犯罪
表 3-1 歷年故意殺人發生件數統計(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年份 |
101 |
102 |
103 |
104 |
105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故意殺人發生件數 |
624 |
469 |
474 |
442 |
405 |
399 |
323 |
302 |
238 |
206 |
174 |
死刑執行案件數 |
6 |
6 |
5 |
6 |
1 |
0 |
1 |
0 |
1 |
0 |
0 |
從上方表格我們可以得知,故意殺人發生件數從101年的624件逐年下降到111年的174件。但從下方圖表可以發現105年到111年執行死刑的案件數幾乎為零。由此可知故意殺人事件的多寡和當年度是否執行死刑與否無直接關係,這就說明「死刑能有效嚇阻犯罪,達到殺雞儆猴效果」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二)人有教化可能
任何人都是有被教育且改過自新的可能,但死刑卻剝奪了這種可能。儘管死刑判決時,多半都會考量到犯人有無教化之可能,也因此我們常常會聽到, 因為某某某「惡性重大、無教化之可能」才判處死刑,但死刑既不符合法律講求的目的要正當(也是強制奪取他人生命)也不符合手段要有效(既無殺雞儆猴的效果,受刑者也未真正理解自身的錯誤)。
武張孝慈在犯後明確表現對自身犯下罪刑的悔恨,甚至想以輕生謝罪。儘管多數民眾的想法是武張孝慈想以此減刑,並非真心悔改,且其在案後縱火、棄屍的掩蓋罪刑行為,怎麼能看出他有悔改之心?但若我們放入自身去思考,犯錯後害怕,害怕後選擇掩飾錯誤是人本能的防衛機轉,只是武張孝慈選擇了最糟的行為,才讓案件走向更壞的地步。況且若對武張孝慈生平有了解,就會發現從小的家暴背景(父親酗酒後會拿刀砍人,武張孝慈4、5歲時就被打斷肋骨,童年一直在挨揍,求告無門)、求學時期的種族霸凌(擁有半個外省人身分,經常被同學排擠、嘲笑)、死者蓄意謀財脅迫(加入死者旗下當車伕,卻被用欺騙手段苛扣薪資,沒賺到錢反而欠下一屁股債,想離開卻又被威脅)等原因,武張孝慈的殺人行為實在是走投無路下的悲劇,而武張孝慈一路走來的人生,若曾在哪個片段,有社會資源對其伸出援手,是否就不會讓他走到殺人這一步?在兇殘殺人棄屍的最終結果下,武張孝慈算不算是「被社會遺棄的受害者」?
(三)人權不可被剝奪
人權,是生而為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為所有人與生俱來、不可或缺、也不可剝奪的必要權利,而這當然包括了生命權。生命權應受保障,任何人都不應被恣意剝奪生命,即使他殺了人也是如此。有些人認為殺人就應該償命,一命抵一命,但這樣我們不就變得和殺人犯一樣了嗎?為了正義而實施死刑,不見得是對的,殺人犯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生命,社會大眾不也是如此嗎?
(四)死刑無法根本解決問題
武張孝慈就算被槍決,問題其實還是沒有解決,因為死者謝男的元配妻子還有兩個在讀幼稚園的孩子,武張孝慈一死,判賠的1000多萬,謝男妻子也拿不到,對於陷入困境的生計,並無「實質」幫助。
社會大眾普遍只關心犯人會不會被判死刑?什麼時候執行死刑?我們想著該如何嚴懲兇手,卻忘了思考在執行死刑之外,其他社會問題造成的遺憾該如何解決。
武張孝慈的家庭時常處在暴力下,父親喝酒後時常毆打孩子,雖然他的母親曾試著求助,但因警察局離他們家足足有四十分鐘的車程,警察趕到時往往為時已晚。同樣地,求學時期被霸凌,學校端亦無提供他有效的輔導、支持,這進而養成武張孝慈認為求助也沒用的性格,與武張孝慈案發生有極大的關聯。
在憤恨地高舉殺人者皆須死的大旗之下,我們是否應該從頭檢視現有的社會資源是否能真正的幫助需要幫助的人民?無論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輔助系統……,這些面向是否足夠完善?我們是否能從源頭就遏止殺人犯的產生?預防總是勝過治療,也許這會比傷害鑄成的今天,談論到底該死不該死有意義的多。
肆、結論
一、支持死刑與反對死刑的觀點差異
(一)關注點不同
- 支持死刑:關注加害者犯罪當下罪行。
- 反對死刑:關注加害者過去經歷及未來,同理加害者的過去,可恨之人必有可憐之處,相信加害者的未來有被教化的可能。
(二)對司法信任度不同
- 支持死刑:對司法不信任,認為只有最原始的剝奪生命能使人心生畏懼而不再犯。
- 反對死刑:相信司法在殺人之外能肩負起維護社會秩序及矯正加害人的功能。
二、權衡後的發現
(一)不能單看結果,而要了解其犯案動機
綜合資料發現,臺灣犯下殺人案件的罪犯,大致可分為「故意為之」,例如:鄭捷捷運殺人案;「不得已為之」,例如:伍張孝慈案;以及「犯罪時屬於精神耗弱狀態」,例如:內湖隨機殺人案。雖然這些人都殺了人,結果相同,但問其「原因」有其必要性,就像孩子為了分擔家事不小心把碗摔破了與孩子打鬧玩樂把碗摔破了,相信每個人對這兩個孩子的處理方法一定不一樣,同樣地殺了人,我們一樣需要了解他的犯案動機,理解他犯案背後的一切,才能做出最好的處理方式。
(二)不同立場就會產生不同觀點
從研究武張孝慈事件中各方角色──被害人家屬、武張孝慈、武張孝慈親友、辯護律師、社會大眾的說法後,我們發現每個人的說法都有不同,有人同情武張孝慈、有人怒罵其冷酷無情,當我們站的角色不同時,就會有不同的立場,也會有不同的觀點,並無所謂絕對正確、絕對公正的作法。
(三)死刑的審判難有唯一的準則,必須保有「彈性」
從上述武張孝慈事件中各方人士的說法中,我們發現我們很難明確地說出「殺人者都處以死刑」或者「殺人者都可教化」,而擴及歷來的殺人案就更是如此,犯案的動機通常很複雜,加害者與被害者間的愛恨糾葛往往難以一概論定是非黑白,因此我們深刻體會了法官在判重大殺人案件時的艱難,正如法官陳欽賢所說:「這是神的工作,人無法做出完美判決」,因為要考量的太多,每個案件的動機與行為結果難以有唯一標準,因此針對不同案件,給予法官適度的彈性判案權是必要的。
(四)死刑審判應盡量提升裁判的廣度、深度,增加判決結果的周延性
在無所謂「絕對正確」的標準下,如何讓法官的彈性判案權確實發揮效用,我們認為「最好的」處理方式是:不以法官為唯一的裁決者,畢竟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盲點,而死刑案件的判決結果又不可逆轉,是危及加害者的生死關頭,所以為了讓法官減輕判重大案件的心理壓力,以及讓判案角度更全面、多元,我們認為可以善用臺灣新興的國民法官制度。
三、權衡後的展望:國民法官制度
(一)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
應具備三條件: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年滿23歲
- 在地方法院管轄地區居住滿4個月以上
六種情況不得擔任:
- 現涉刑案未滿一定期間或被褫奪公權者
- 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
- 未完成國民教育者
- 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
- 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的人等
- 具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等
(二)國民法官審理程序:
- 審理:與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全程參與審判程序
- 詢問:可以補充詢問或詢問被告、被害人、證人、鑑定人
- 定罪:與法官共同決定有沒有罪、應判何罪
- 量刑:與法官共同決定有罪時的刑度輕重
可以發現,國民法官是參照國外的陪審團制度所建立的,目的是提供更多元的視角,防止法官的觀點無法全面的判斷,而造成有爭議的判決。國民法官制度就是由一群來自各行各業的民眾,與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共同審判的制度。國民法官雖然沒有法律背景,但可以把不同的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藉著國民法官的參與,可以讓司法審判更透明,讓司法專業與外界對話,彼此交流與反思,藉此促進國民與法院間的相互理解。
因此,透過這次武張孝慈事件的深入了解,以及思考台灣死刑存廢的議題上,我們發現我們不應該專注在「死刑該存」還是「死刑該廢」的二元爭辯中,而是要思考如何讓重大死刑案的審判更公開、多元、客觀,提升裁判的深度及廣度,增加判決結果的周延性,做出最合適的審判,才是我們面對死刑議題更重要的事,儘管國民法官制度還未全面落實,尚在建構及調整的階段,且國民法官的法學知識完不完善,是否能夠公正、客觀斷案,這便是政府、人民要共同努力的目標了,但期待有一天國民法官制度能為台灣司法審判帶來全新的風貌,讓死刑存廢的議題能從二元對立中找到更廣闊的第三條路線。